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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熱用巖棉、礦渣棉及其制品

   日期:2023-07-14 08:09     來源:中國建材網    十環網整理      瀏覽:283    
核心提示:本標準也適用于其它工業廢渣或石灰石為主要原料,經過高溫熔融、 用離心力、高壓載氣體噴吹而成的棉及其制品。 2 引用標準 GB 3358 統計學名詞及符號 GB 4132 絕熱材料名詞術語 GB 54

標準名稱 絕熱用巖棉、礦渣棉及其制品 標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準名稱(英) Rock wool,slag wool and their products for thermal insulation 標準號 GB 11835-89 標準發布單位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批準 標準發布日期 1989- -批準標準實施日期 1990-06-01實施

標準正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絕熱用巖棉、礦渣棉及其制品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設備、管道和建筑絕熱用巖棉、礦渣棉及其制品。    本標準也適用于其它工業廢渣或石灰石為主要原料,經過高溫熔融、    用離心力、高壓載氣體噴吹而成的棉及其制品。    2 引用標準       GB 3358 統計學名詞及符號       GB 4132 絕熱材料名詞術語       GB 5464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       GB 5480.1 礦物棉及其制品試驗方法總則       GB 5480.3 礦物棉 及其板、氈、帶尺寸和容重試驗方法       GB 5480.4 礦物棉及其制品纖維平均直徑試驗方法       GB 5480.5 礦物棉及其制品渣球含量試驗方法       GB 5480.7 礦物棉制品吸濕性試驗方法       GB 10295 絕熱材料穩態熱阻及有關特性的測定熱流計法       GB 10296 絕熱層穩態熱傳遞特性的測定 圓管法       GB 10298 礦物棉制品高溫傳熱性質的測定       GB 10299 保溫材料增水性試驗方法       GB ×××× 礦物棉及其制品有機物含量試驗方法       GB ×××× 巖棉、礦渣棉及制品最高使用溫度試驗方法    3 術語定義       本標準有關術語定義,按GB 4132、GB3358和GB 5480.1的規定,       對上述標準沒有涉及的術語,現規定如下:    3.1 有機物含量:在規定的條件下,從干燥的巖棉、礦渣棉及其制品    中被除去的有機物的質量與干燥制品質量之比值,以百分數表示。    3.2 巖棉、礦渣棉帶:將巖棉板、礦渣板切成一定的寬度,使其纖維    層垂直排列并粘貼在適宜的貼面上的制品。    3.3  巖棉、礦渣棉貼面氈:巖棉氈、礦渣棉氈用紙、布或金屬等做外覆材料的制品。    3.4 最高使用溫度:在特定的條件下,試樣熱荷重厚度收縮率10%時所對應的溫度。    4 產品分類    4.1 產品按結構形式分為:巖棉、礦渣棉巖棉板、礦渣棉板;巖棉帶、    礦渣棉帶;巖棉氈、礦渣棉氈、巖棉縫氈、礦渣棉縫氈、巖棉貼面氈、    礦渣棉貼面氈和巖棉管殼、礦渣棉管殼(以下簡稱棉、板、帶、氈、縫    氈、貼面氈和管殼)。    4.2 產品標記的組成       產品標記由三部分組成:產品名稱、產品特性密度和標準號。    4.3 標記示例       例1:礦渣棉密度為 100kg/m[3]:           礦渣棉    100 GB 11835       例2:巖棉板密度為 150kg/m[3],尺寸 1×b×h,mm:1000×800×60:           巖棉板  150─1000×800×60 GB 11835       例3:礦渣棉管殼密度為  130kg/m[3],尺寸 1×b×h,mm:910×89×50:           礦渣棉管殼  130─910×89×50 GB 11835    5 技術要求    5.1 棉       棉的物理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棉物理性能指標    ──────────────────┬─────┬─────┬───────            指              等          │          │          │                   標              級   │ 優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性                               │          │          │               能                       │          │          │    ──────────────────┼─────┼─────┼───────    渣球含量,%(顆粒直徑大于0.25mm)    │  ≤ 12.0 │   ≤ 15.0│    ≤ 18.0    ──────────────────┼─────┴─────┼───────    纖維平均直徑,μm                  │         ≤  7.0      │    ≤ 8.0    ──────────────────┼───────────┴───────    密度,kg/m[3]①                     │               ≤ 150        ──────────────────┼───────────────────    導熱系數,W/(m.k)②(平均溫度70±5℃ │    試驗密度 150 kg/m[3])               │               ≤0.044    ──────────────────┼───────────────────    最高使用溫度,℃                    │               650            ──────────────────┴───────────────────    注:①壓縮包裝密度不適用,系指表觀密度,下同。        ②系指材料的表觀導熱系數,下同。     5.2 板    5.2.1 制造板用的棉,應符合5.1條的規定。    5.2.2 板的長度、寬度、厚度及極限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板長度、寬度、厚度及極限偏差              mm    ───┬──────┬────┬───────┬─────┬────────    長度  │   極限偏差 │  寬度  │   極限偏差   │    厚度  │   極限偏差    ───┼──────┼────┼───────┼─────┼────────     910  │            │  500   │              │     30   │     1000 │     +15   │  630   │     +5      │     40   │     +5           │     -3    │  700   │     -3      │     50   │     -3          │            │  800   │              │     60   │          │            │        │              │     70   │    ───┴──────┴────┴───────┴─────┴────────    注:如更換板的尺寸,可由供需雙方商定,但極限偏差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5.2.3 板的物理性能應符合表 3 的規定。                             表 3  板物理性能指標    ───────────────┬─────────┬─────┬─┬────             密  度,kg/m[3]      │                  │          │  │    ───┬───────────┤導熱系數,W/m.k   │有機物含量│不│最高使          │    極限偏差,%      │(平均溫度 70±5℃)│          │燃│用溫度     密度 ├───┬───┬───┤                  │          │性│  ℃          │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          │  │    ───┼───┼───┼───┼─────────┼─────┼─┼────     80   │      │      │      │     ≤0.044      │          │  │  400    ───┤      │      │      ├─────────┤          │  ├────     100  │      │      │      │                  │          │合│     120  │ ±10 │ ±15 │ ±20 │     ≤0.046      │  ≤4.0   │  │    ───┤      │      │      ├─────────┤          │  │     150  │      │      │      │                  │          │格│  600     160  │      │      │      │     ≤0.048      │          │  │    ───┴───┴───┴───┴─────────┴─────┴─┴────    5.2.4 有防水要求時,應分別按GB 5480.7及GB 10299進行吸濕    性與憎水性試驗,其質量吸濕率不大于5%,憎水率不小于98%。    5.3 帶    5.3.1 制造帶用的棉應符合5.1條的規定。    5.3.2 帶的長度、寬度、厚度及極限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  4  帶長度、寬度、厚度及極限偏差              mm    ───┬──────┬────┬───────┬─────┬────────    長度  │   極限偏差 │  寬度  │   極限偏差   │    厚度  │   極限偏差    ───┼──────┼────┼───────┼─────┼────────          │            │        │              │     30   │          │     +30   │  910   │     +10     │     40   │     +4      2400 │       0    │        │     -5      │     50   │     -2          │            │        │              │     60   │    ───┴──────┴────┴───────┴─────┴────────    注:如更換帶的尺寸,可由供需雙方商定,但極限偏差應符合表 4 的規定。    5.3.3 帶的物理性能應符合表 5 的規定。                             表 5 帶物理性能指標    ───────────────┬─────────┬──────┬─────             密  度,kg/m[3]      │                  │            │    ───┬───────────┤導熱系數,W/m.k   │有機物含量  │最高使          │    極限偏差,%      │(平均溫度 70±5℃)│            │用溫度⑴     密度 ├───┬───┬───┤                  │    %      │  ℃          │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            │    ───┼───┼───┼───┼─────────┼──────┼─────     80   │      │      │      │     ≤0.054      │            │  400    ───┤      │      │      ├─────────┤            ├─────     100  │      │      │      │                  │            │     150  │ ±10 │ ±15 │ ±20 │     ≤0.052      │    ≤ 4.0  │  600    ───┴───┴───┴───┴─────────┴──────┴─────    注:⑴系指基材    5.4 氈、縫氈和貼面氈    5.4.1 制造氈、縫氈和貼面氈用的棉應符合5.1條的規定。    5.4.2 氈    5.4.2.1 氈的長度、寬度、厚度和極限偏差應符合表 6 的規定。                                表  6  氈長度、寬度、厚度及極限偏差              mm    ───┬──────┬────┬───────┬─────┬────────    長度  │   極限偏差 │  寬度  │   極限偏差   │    厚度  │   極限偏差 %    ───┼──────┼────┼───────┼─────┼────────     910  │            │  630   │              │     50   │          │     +2    │        │     +10     │          │     +20          │            │        │      0       │     60   │     -5     3000 │            │  910   │              │     70   │    ───┴──────┴────┴───────┴─────┴────────    注:如更換氈的尺寸,可由供需雙方商定,但極限偏差應符合表 6 的規定。    5.4.2.2 氈的物理性能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 7 氈的物理性能指標    ───────────────┬─────────┬──────┬─────             密  度,kg/m[3]      │                  │            │    ───┬───────────┤導熱系數,W/(m.k) │有機物含量  │最高使          │    極限偏差,%      │(平均溫度 70±5℃)│            │用溫度⑴     密度 ├───┬───┬───┤                  │    %      │  ℃          │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            │    ───┼───┼───┼───┼─────────┼──────┼─────     60   │      │      │      │                  │            │     80   │      │      │      │                  │            │  400    ───┤ ±10 │ ±15 │ ±20 │     ≤ 0.049     │    ≤ 1.5  ├─────     100  │      │      │      │                  │            │     120  │      │      │      │                  │            │  600    ───┴───┴───┴───┴─────────┴──────┴─────    注:(1)系指基材。    5.4.2.3 有防水要求時,應分別按GB 5480.7及GB 10299進行吸    濕性與憎水性試驗。其質量吸濕率不大于5%,憎水率不小于98%。    5.4.3 縫氈    5.4.3.1 縫氈的長度、寬度、厚度及極限偏差應符合表6的規定。    5.4.3.2 縫氈的物理性能應符合表7的規定。    5.4.3.3 縫氈的基材應鋪放均勻。    5.4.3.4 縫氈的縫合質量應符合表8的規定。                         表  8     縫氈的縫合質量指標                  mm    ─────────────────┬────────────────────           項           目            │             指          標    ─────────────────┼────────────────────    邊線與邊緣距離                    │             <75     縫線行距                          │             <100    開線長度                          │             <240    開線根數(開線長度不小于160的)     │             ≤3根    斜腳間距                          │             <80    ─────────────────┴────────────────────    5.4.4 貼面氈    5.4.4.1 貼面氈的長度、寬度、厚度及極限偏差應符合表6的規定。    5.4.4.2 貼面氈的物理性能應符合表7的規定。    5.5 管殼    5.5.1 制造管殼的巖棉應符合表7的規定。    5.5.2 管殼的長度、厚度、內徑及極限偏差,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  9  管殼長度、厚度 、內徑和極限偏差              mm    ───┬──────┬────┬───────┬────────┬─────    長度  │   極限偏差 │  厚度  │   極限偏差   │     內徑       │ 極限偏差             │            │        │              │                │    ───┼──────┼────┼───────┼────────┼─────          │            │        │              │                │  +3     600  │            │   30   │              │ 22,38,45,57,89 │   -1          │            │   40   │              ├────────┼─────     910  │      +10  │   50   │      +5     │                │  +4          │       0    │   60   │       -3     │108,133,159,194 │   -1             │            │        │              ├────────┼─────     1000 │            │   70   │              │219,245,273,325 │   -1    ───┴──────┴────┴───────┴────────┴─────    注:如更換管殼的尺寸,可由供需雙方商定。但極限偏差應符合表6的規定。    5.5.3 管殼的物理性能,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 10  管殼的物理性能指標    ───────────────┬─────────┬─────┬─┬────             密  度,kg/m[3]      │                  │          │  │    ───┬───────────┤導熱系數,W/(m.k) │有機物含量│不│最高使          │    極限偏差,%      │(平均溫度 70±5℃)│   %     │燃│用溫度     密度 ├───┬───┬───┤                  │          │性│  ℃          │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          │  │    ───┼───┼───┼───┼─────────┼─────┼─┼────     ≤200│±10  │±15  │±20  │     ≤0.044      │   ≤5.0  │合│ 600           │      │      │      │                  │          │格│            ───┴───┴───┴───┴─────────┴─────┴─┴────        5.5.4 有防水要求時,應分別按GB 5480.7及10299進行吸濕性    與憎水性試驗。其質量吸濕率不大于5%,憎水率不小于98%。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環境試驗狀態的調節按GB 5480.1的規定。    6.2 棉及其制品物理性能試驗方法按表11的規定。                          表 11 物理性能試驗方法    ─────────────────┬────────────────────           項           目            │            試 驗 方 法    ─────────────────┼────────────────────            尺    寸                  │   GB 5480.3 和附錄A(補充件)            密    度                  │   GB 5480.3 和附錄A(補充件)            纖維平均直徑              │   GB 5480.4                  渣球含量                  │   GB 5480.5                   有機物含量                │   GB ××××(名稱見第 2 章)            導熱系數                  │   GB 10298(為仲載試驗方法)                                      │   GB 10295                                      │   GB 10296            最高使用溫度              │   GB ××××(名稱見第 2 章)            不燃性                    │   GB 5464                縫氈的縫合質量            │   附錄 B(補充件)            吸濕性                    │   GB 5480.7            憎水性                    │   GB 10299        ─────────────────┴────────────────────        7 檢驗規則    7.1 以同一原料,同一生產工藝,同一品種,穩定邊續生產的產品    為一個檢查批。一個檢查批由一個或多個均勻的交付批組成。    7.2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1 出廠檢驗        產品出廠時,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其抽樣方案、檢查項目及判    定規則,按附錄E(補充件)的規定。    7.2.2 型式檢驗    7.2.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驗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原材料、工藝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2.2.2 型式檢驗的抽樣方案、檢查項目及判定規則,按附錄C(補充件)的規定進行。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在包裝箱上應標明:        a. 制造廠名稱;        b. 產品名稱;        c. 商標;        d. 產品質量等級;        e. 標記;        f. 凈重或數量;        g. 加蓋質量檢驗章;        h. 制造日期。    8.2 包裝    8.2.1 應使用防潮材料包裝。在每一包裝內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和主要物理性能。    8.2.2 每個包裝箱中應放入同一等級,同一規格的產品。特殊包裝由供需雙方商定。    8.2.3 注明“切勿擠壓”和“勿雨淋”等字樣。    8.3 運輸和貯存    8.3.1 應用干燥的有篷車箱或船艙運輸。    8.3.2 放置在干燥、通風的庫房貯存,并且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    8.3.3 在運輸和貯存中應避免使產品受壓。     附錄A    管殼長度、直徑和厚度試驗方法    (補充件)    A1 長度      測量管殼的長度,用分刻度為1mm的鋼尺測量外側兩端相對的二      處,讀數1到1mm,取2次測量的平均值。    A2 直徑      在管殼的兩端別測量內徑2次,讀數1到0.5mm,內徑和外徑      取4次測量的平均值。    A3厚度      管殼的厚度按下式計算:                              D1 - D2                         h=━━━━━━                                2    式中: h ─── 管殼的厚度,mm;           D1─── 管殼的內徑,mm;           D2─── 管殼的外徑,mm。       注:有貼面的制品,應除去貼面的厚度。              附錄B    縫氈縫合質量試驗方法    (補充件)    B1用分刻度為1mm金屬直尺測量縫氈邊緣線與邊緣距離、縫線行距、    開線長度和針腳間距。    B2邊線與邊緣距離的測量位置在氈的兩邊距端部100mm處共測4次,    以4次測量的算術平均值表示。    B3 縫線行距的測量位置是在氈的中部。測量兩端兩行及中間一行,    以3次測量的算術平均值表示。    B4 針腳間距,以測量的最大和最小值的平均數表示。    B5 開線長度,以氈中最大線處的長度表示。    附錄C    抽樣方案、檢查項目和判定規則    (補充件)    C1 抽樣方案    C1.1 樣本抽取       樣本可以由一個或幾個單位產品構成。單位產品應從檢查批中隨機抽取。    C1.2 抽樣方案       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的批量大小和樣本大小的二次抽樣方案見表 C1。                         表  C1 二次抽樣方案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批量大小              │樣本大小  │   批量大小         樣本大小        │ ────┬───┬─────┼──┬──┼────┬───┬─────┬───┼──┬──         │      │          │第一│總樣│        │      │          │      │第一│總樣          管殼,包 │棉,包 │板、帶、氈│次  │ 本 │管殼,包 │棉,包 │板、帶、氈│生產期│ 次 │ 本                     │      │          │    │    │        │      │          │  天  │    │ ────┼───┼─────┼──┼──┼────┼───┼─────┼───┼──┼──    15   │  150 │  1500    │ 2  │ 4  │  30    │ 300  │  300     │  1   │ 2  │ 4    25   │  250 │  2500    │ 3  │ 6  │  50    │ 500  │  5000    │  2   │ 3  │ 6    50   │  500 │  5000    │ 5  │ 10 │  100   │ 1000 │  10000   │  3   │ 5  │ 10    90   │  900 │  9000    │ 8  │ 16 │  180   │ 1800 │  18000   │  7   │ 8  │ 16    150  │  1500│  15000   │ 13 │ 26 │        │      │          │      │    │    280  │  2800│  28000   │ 20 │ 40 │        │      │          │      │    >280  │>2800│>28000   │ 32 │ 64 │        │      │          │      │   ────┴───┴─────┴──┴──┴────┴───┴─────┴───┴─────      C2 項目檢查    C2.1 試樣       對于交付檢查,一個包裝中所有的單位產品被認為是質量相同的,    從而必須的試樣可從單位產品上隨機抽取。    C2.2 缺陷的分類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的檢驗的檢查項目和缺陷的分類見表C2。    C2.3 單位產品的試驗次數見表C3。                             表 C2 檢查項目和缺陷的分類                                                                                                                                                                                  ──────┬───┬─────┬─────┬─────┬─────┬─────             │ 缺陷 │    棉    │    板    │    帶    │   氈     │   管殼             │      │          │          │          │          │  項     目  ├─┬─┼──┬──┼──┬──┼──┬──┼──┬──┼──┬──             │輕│重│出廠│型式│出廠│型式│出廠│型式│出廠│型式│出廠│型式 ──┬───┼─┼─┼──┼──┼──┼──┼──┼──┼──┼──┼──┼──  尺 │長度  │√│  │    │    │ √ │ √ │√  │ √ │ √ │ √ │ √ │ √      │寬度  │√│  │    │    │ √ │ √ │√  │ √ │ √ │ √ │    │  寸 │直徑  │  │√│    │    │    │    │    │    │    │    │ √ │ √     │厚度  │  │√│    │    │ √ │ √ │√  │ √ │ √ │ √ │ √ │ √ ──┴───┼─┼─┼──┼──┼──┼──┼──┼──┼──┼──┼──┼── 密度        │  │√│ √ │ √ │ √ │ √ │√  │ √ │ √ │ √ │    │ √ 纖維平均直徑│  │√│ √ │ √ │    │ √ │    │ √ │    │ √ │ √ │ √ 渣球含量    │  │√│ √ │ √ │    │ √ │    │ √ │    │ √ │    │ √ 有機物含量  │√│  │    │ √ │ √ │ √ │√  │ √ │ √ │ √ │ √ │ √ 導熱系數    │  │√│    │ √ │    │ √ │    │ √ │    │ √ │    │ √ 最高使用溫度│  │√│    │ √ │    │ √ │    │ √ │    │ √ │    │ √ 不燃性      │  │√│    │    │    │ √ │    │    │    │ √ │    │ √ 縫氈縫合質量│√│  │    │    │    │    │    │    │ √ │ √ │    │ √ ──────┴─┴─┴──┴──┴──┴──┴──┴──┴──┴──┴──┴──                            表  3 單位產品的試驗次數      ───────────┬────┬────┬───────────────           項       目     │單位產品│試驗次數│         結果的表示     ───────────┼────┼────┼───────────────     長度                  │   1    │   2    │    2次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寬度                  │   1    │   3    │    3次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厚度                  │   1    │   4    │    4次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密度                  │   1    │   1    │     纖維平均直徑(氣流法)  │   1    │   1    │                渣球含量              │   1    │   1    │               有機物含量            │   1    │   1    │     ───────────┴────┴────┴───────────────    C3 判定規則       對于不同的缺陷,合格判定是采用如下可接收合格質量水平(AQL):       重缺陷:AQL=10;輕缺陷:AQL=15。       所有的性能應看作是獨立的,如果任一性能沒有達到該產品    性能指標,則此單位產品不合格。       開始的檢查樣本大小,應等于表C1中的第一次樣本大小,如果    在第一樣本中發現的缺陷數量等于或小于在表C4中給出的(第Ⅲ或    第Ⅶ欄)第一接收數Ac,該批應被接收。       如果在第一樣本中發現的缺陷數量等于或大于第一拒數Re(第Ⅳ    或第Ⅷ),該批應被拒收。       如果在第一樣本中發現缺陷數量,在第一接收數和拒收數之間,    樣本大小應增加到在表C1中給出的總樣本,在第一及第二樣本中發    現的缺陷數量應被累加。       如果缺陷的總數量等于或小于總接收數Ac(第Ⅴ及第Ⅸ欄),該批    應被接收。如果缺陷的總數量等于或大于總接收數Re(第Ⅵ及第Ⅹ欄),    該批應被拒收。                         表 C4 計數檢查的判定規則      ──────────┬───────────┬───────────────         樣 本 大 小     │    重   缺  陷       │      輕   缺  陷                                   │                      │                        ────┬─────┼─────┬─────┼─────┬─────────             │          │ 第一樣本 │ 總樣本   │ 第一樣本 │  總樣本              第一樣本│  總樣本  ├──┬──┼──┬──┼──┬──┼──┬──────             │          │ Ac │ Re │ Ac │Re  │ Ac │ Re │Ac  │Re           ────┼─────┼──┼──┼──┼──┼──┼──┼──┼──────        1    │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 Ⅹ        2    │    4     │ 0  │ 2  │ 1  │ 2  │ 0  │ 2  │ 1  │  2        3    │    6     │ 0  │ 2  │ 1  │ 2  │ 0  │ 3  │ 3  │  4        5    │    10    │ 0  │ 3  │ 3  │ 4  │ 1  │ 4  │ 4  │  5        8    │    16    │ 1  │ 4  │ 4  │ 5  │ 2  │ 5  │ 6  │  7        13   │    26    │ 2  │ 5  │ 6  │ 7  │ 3  │ 7  │ 8  │  9        20   │    40    │ 3  │ 6  │ 8  │ 9  │ 5  │ 9  │ 12 │  13        32   │    64    │ 5  │ 9  │ 12 │ 13 │ 7  │ 11 │ 18 │  19     ────┴─────┴──┴──┴──┴──┴──┴──┴──┴──────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南京玻璃纖維研究設計院起草并歸口。

 
標簽: 礦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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