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國家發改委報道“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效果顯著——2005年水泥工業發展綜述”中稱,各地投資主管部門,要堅決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核準水泥項目,依據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禁止類水泥項目要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還稱,對日產規模小于2000噸的水泥熟料項目,必須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禁止以任何名義建設落后工藝的水泥生產能力。
對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以上的說法就值得商榷了。
2005年12月2日國務院發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5年12月2日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按文件規定,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水泥限制類為,水泥機立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新建日產1500噸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水{TodayHot}泥淘汰類為,窯徑2.2米及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無復膜塑編水泥包裝袋生產線、窯徑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特種水泥除外)、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水泥土(蛋)窯、普通立窯。
2004年7月1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文件附2004年7月16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目錄規定,水泥為,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綜上所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核準除禁止類項目外的水泥項目。何為禁止,就是不許可。屬禁止類項目當屬不許可項目,任何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都不許可對其核準。不存在“禁止類水泥項目要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如要報,則對禁止類項目就有可能出現被核準或不被核準的兩種可能。禁止類項目的歸宿不應有兩種,對禁止類項目歸宿只有一個,就是不許可。
具體說,對水泥類,禁止投資新建項目有水泥機立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新建日產1500噸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禁止投資有窯徑2.2米及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無復膜塑編水泥包裝袋生產線、窯徑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特種水泥除外)、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水泥土(蛋)窯、普通立窯。
對于建設規模的限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大于日產1500噸至4000噸(西部地區日產2000噸)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應為允許類。當屬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數量值上定為小于2000噸,底線定高了,應為1500噸;二是低于底線就跨入了禁止范疇,根本不能上報。
以上理解如不正確,請投資主管部門給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