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了認購款30萬元,沒料到,兩個月后,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新“國十條”,其中,就是房貸首付款要提高。于是,買方沒有能力支付高額的首付款,這份房屋買賣合同還要不要執行呢?記者昨日獲悉,日前,渝北法院成功調解處理一起涉及新“國十條”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買家要退30萬元定金
據介紹,2010年2月20日市民李華(化名)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約定原告認購被告開發的價值588萬元的別墅一套,原告采用2成按揭方式支付購房款,余款采用銀行按揭付款。原告于認購當日支付認購款30萬元整。
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下發《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通知》,即國辦法[2010]10號文件,規定:“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提高。
因原告屬于“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范圍,結果,原告無力以按揭貸款方式繼續購買商品房。因此,原告以“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并退還原告已支付的定金30萬元。
而被告則辯稱:“樓市新政”是正常的商業風險,而商業風險是當事人自愿承受的,是簽訂合同的理性人應當預期的一般風險,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終協議要回15萬元
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后,考慮到該案的新穎性和典型性,查閱了大量的關于“新國十條”的背景資料,并認真研究了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情況。
法官發現,各地法院對此類新型案件處理標準極不統一,如北京海淀區法院認為“新國十條”屬“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法院支持解除合同;而深圳中院在類似案件中則認為,政策調整并非不可抗力,法院不予支持。
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官多次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了協議:原告與被告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及補充協議;由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前給付原告15萬元,由被告打入原告指定的銀行賬號。
雖然案件已經解決,但法院提出建議:對于由“樓市新政”帶來的法律難題,相關部門應盡快統一二手房買賣合同格式,增加如“遇到政策性變化調整時,雙方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等相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