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政府出臺了《海南省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總體方案》,確定了海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步驟,先試點再逐步推開,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方案》按照“山有其林、林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TodayHot}其責、責有其利”的總體要求,逐步把商品林的處置權交給農民,在全省范圍內建立以家庭經營為核心、多種經營形式并存、責權利相統一的新型林業承包經營體制和多元化、多層次、高效率的新型林業生態保護體系。
《方案》明確,此次集體林改的范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林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商品林地及其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國有林地及其森林和林木、集體生態公益林地及其森林和林木暫不列入改革范圍,但要確權發證。市縣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體,主要任務在市縣完成。
先行選擇具有山區、丘陵、平原、沿海代表性的白沙、屯昌、昌江、澄邁縣作為試點縣,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為在海南全面鋪開積累經驗。2010年10月前完成改革的市縣為保亭、五指山、瓊中、定安、東方、樂東、陵水、臨高、瓊海和文昌等市縣。2011年6月前完成改革的市縣為海口、三亞、儋{HotTag}州和萬寧等市縣。2011年7月至10月,全省檢查驗收集體林改工作。
《方案》規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要堅持5項原則:嚴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的原則;確保穩定,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充分協商的原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形式多樣的原則。
《方案》指出,要穩妥處理林地承包歷史遺留問題。對林地承包合同符合國家規定,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的,應給予維護。但還沒有核發林權證的,須及時核發,確定權屬;對林地承包合同符合國家規定,但存在面積過大、租金過低、租期過長問題的,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堅持把國家和省減免稅費和降低育林基金的好處落實到農戶的原則,通過充分協商,妥善處理;對林地承包合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終止合同,收回林地。
《方案》強調,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要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能簽訂承包合同。產權一經明晰,應當及時核發林權證,已經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證書中涉及林地林木的,要重新換發林權證,切實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