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環網】1章總則
1條 目的 為了加強上海市建筑材料行業協會地板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行業自律建設,在產品質量保證、售后服務保障、地板專業委員會監督等三個方面不斷完善,共同打造“上海精品地板”品牌,擴大精品地板在全國的知名度和信譽度,確立“精品地板•上海智造”的區域特色,擴大精品地板在市場的占有份額。
第二條 組織、實施 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認定工作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業協會地板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板專業委員會”)組織實施、發布和管理,具體認定工作由地板專業委員會聘請業內專家組成的“認定專家委員會”承擔。
第三條 原則 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認定工作為企業自愿申報,每年申報一次。在認定過程中以“權威性、科學性、可操作性”為指導,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評選范圍 參加認定的產品為實木地板、實木復合地板和強化木地板。
第五條 基本條件:
1.申報企業必須在上海市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成為地板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單位。
2.申報產品使用的商標應注冊滿一年以上。
3.申報企業產品質量應達到相關的國家標準或在當地技術監督局備案的企業。產品質量參考標準如下:
《實木地板》 GB/T15036-2009
《實木復合地板》 GB/T18103-2000
《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 GB/T18102-2007
《中國主要木材名稱》 GB/T16734-1997
《中國主要進口木材名稱》 GB/T18513-2001
《人造板中有害物質限量》 GB18580-2001
4.申報企業須通過生產許可證或委托加工合同備案審查。
5.申報企業必須在上海設有生產基地或公司總部設在上海,在上海流通市場經營滿2年。實木地板、實木復合地板企業年銷售量應在20萬平方米以上,或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上;強化木地板企業年銷售量應在50萬平方米以上,或企業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上。
6.申報企業應能保證對所銷售的地板完成鋪裝工程,并承擔相應的鋪裝質量責任。
7.申報產品應建立有效的質量檢測及保證體系,有完善的售后服務制度。
8.申報企業及產品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及用戶滿意度。
9.申報企業產品需通過協會委托的質檢機構的抽樣檢驗。
第三章 申報、認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條 申請
1.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企業,可填寫申報表,同時提供相應的材料并支付相應的檢測費一并遞交至地板專業委員會。
2.地板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初審合格后,由地板專業委員會指定質檢機構對企業申報產品進行抽檢,抽檢合格的企業由“專家委員會”和“會長會”進行綜合認定,1終在協會網站www.sbmia.org.cn與sef.sbmia.org.cn進行網上公示一周。
第七條 認定
1.地板專業委員會會長會為本次認定工作的領導機構,全面主持和決策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申報、認定、發布等相關事宜;“認定專家委員會”為具體執行機構,負責對具體企業及產品的認定工作;“秘書處”為常設機構,負責整個認定、推廣等工作的初審、聯絡、組織等工作。
2.“認定專家委員會”人選由地板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推薦并組織。
3.“認定專家委員會”的認定工作按“認定及管理辦法”精神,以各企業填報的申報表及對企業現場考察情況為基本認定依據,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認定。
第八條 批準和發布 對已認定的企業及產品報地板專業委員會會長會及上海市建筑材料行業協會批準后,即可在相關媒體予以公告并召開新聞發布會,頒發榮譽證書并可獲準使用“上海精品地板”商標“SEF”進行對外宣傳。
第四章 標記和管理
第九條 標記 被認定為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企業及產品,在一年有效期內可獲準在產品說明書、廣告宣傳、各終端門等中授權使用“上海精品地板”SEF圖形及文字標記。
第十條 管理
1.對于已認定為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企業,發生消費者投訴時,若其產品經法定的質檢機構或地板專業委員會認定為產品質量問題時,企業應無條件接受地板專業委員會的調解及處理。
2.為保證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入選企業產品質量的穩定和信譽的提高,地板專業委員會將對已認定的企業及產品進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檢,對于抽檢不合格、用戶投訴較多且整改無效者,地板專業委員會可做出暫停或取消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榮譽的決定。
3.一旦發現有假冒、偽造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圖形及文字標記等事件,地板專業委員會將維護企業利益,進行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宣傳費
被認定為2013年“上海精品地板”的企業,應支付統一的年度宣傳費用。對于不支付年度宣傳費的企業,將被取消下一年度申報精品地板的資格。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 “認定專家委員會”及秘書處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認定和組織,做到公正、廉潔,妥善保管認定資料,嚴禁以權謀私,對違者可取消其評審或工作人員的資格以至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在申報和認定過程中應做到實事求是和認真參與,要有專人負責,嚴禁弄虛作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地板專業委員會會長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業協會備案。解釋權屬上海市建筑材料行業協會地板專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