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占用林地單位須繳納植被恢復費
記者楊惠娟
11月1日記者獲悉,省政府日前轉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凡國家和地方政府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必須向林業主管部門足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向森林經營單位依法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意見》指出,凡國家和地方政府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依法進行審核。用地單位必須向林業主管部門足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向森林經營單位依法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森林經營單位在管轄范圍內建設林業生產設施或其他設施,需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此外,要堅決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經國家批準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因受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建設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充分論證和嚴格按程序報批,對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