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臺了《云南省申辦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實施細則》,《細則》規定,在全省范圍內從事黃金礦產開采的企業,必須申報并通過國家發改委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并取得《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行政許可后,方可開采金礦。不允許個體開采金礦。
不符合國家和云南省黃金工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全省黃金工業發展原則的;個體采金的;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和工藝的;不具備開發黃金礦產資質條件的;探礦權、采礦權交叉且沒有依法解決的;礦區秩序混亂、資源劃分有爭議的;在同一礦區內存在重復建設,資源配置不合理的;在申請的規劃礦區范圍內有重要文物保護區或軍事設施的;重要河道采金的不予申報。500噸/日及以上建設規模的,最長有效期為15年;建設規模為100-500噸/日的,最長有效期為10年;建設規模為100噸/日以下的,最長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開采的,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申請辦理延續開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