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4月26日發布發改價格[2005]681號)
去年以來,煤炭資源供應偏緊,煤價持續上漲。為穩定電煤價格,保證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我委下發了《關于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909號),明確了對電煤價格的調控措施。《通知》下發后,大多數地區及企業能夠認真執行,但也存在一些違規漲價、擅自提價的情況。為確保電煤價格調控政策落實到位,維護煤炭、電力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電煤價格調控措施
關于2005年電煤價格政策,我委明確規定:(1)2005年煤炭產運需銜接會召開前,煤電企業雙方已簽訂長期供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了電煤交易價格的,按照合同價執行;尚未簽訂長期合同的,2005年電煤(含非重點合同電煤)價格以2004年9月底實際結算的車板價為基礎,在8%的浮動幅度范圍內,由煤電企業雙方協商確定。(2)對新投產發電機組用煤價格,以煤炭企業2004年9月底實際結算的電煤平均車板價(即本企業實際執行的重點合同和非重點合同電煤車板價的加權平均值)為基礎,在8%的浮動幅度范圍內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這項政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措施之一,對穩定煤、電價格,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具有重要意義。煤炭、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不得超過規定幅度提高煤價,也不得變相提價;煤價漲幅超出規定范圍的,要予以糾正。煤炭、電力企業要從維護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保證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的大局出發,不得因為價格協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發電。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督促本地煤炭、電力企業貫徹落實國家電煤價格調控政策。
為解決電煤價格上漲推動發電企業成本增支問題,近期我委按照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規定,在要求電力企業適當消化電煤價格上漲因素的基礎上,相應提高了各省(區、市)的電價。電價調整后,電力企業要進一步加強管理,挖潛降耗,努力消化煤價上漲等成本增支因素;煤炭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電煤價格政策,不得因為電價提高而進一步提高電煤價格。
二、開展電煤價格檢查
為了確保電煤價格調控措施的貫徹落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今年以來電煤價格執行情況進行認真調查摸底,加強價格監管。特別是煤炭主產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擇機組織開展電煤價格檢查工作,重點查處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電煤價格的行為,并加大處罰力度,堅決制止和糾正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屆時我委將組織力量對部分煤礦進行直接檢查。
三、進一步加強電煤價格監測工作
電煤價格監測是加強煤價調控的重要環節,請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中國煤炭運銷協會、中能電力燃料公司繼續加強電煤價格監測工作,尤其是加強對地方國有煤礦、小煤礦價格的摸底、統計工作,并按照監測制度要求,及時上報匯總數據,分析市場中出現的問題。煤炭、電力企業要如實填報交易數據,配合做好電煤價格監測工作。對違反規定,拒不填報或虛假填報資料的,我委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