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稱 磨碎E玻璃纖維 標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材行業標準標準號 JC/T556-94 標準發布日期 1994-09-29發布標準實施日期 1995-05-01實施 [dpet]國家建筑工業局 發布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磨碎E玻璃纖維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由E玻璃纖維經碾磨而成的磨碎纖維. 2 引用標準 GB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1549鈉鈣硅鋁硼玻璃化學分析方法 GB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祥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5434紡織玻璃纖維術語定義 GB7690.5紡織玻璃纖維 連續纖維紗和走長纖維紗纖維平均直徑的測定 GB9914紡織玻璃纖維 可燃物含量的測定 CB11966紡織玻璃纖維 含水率的測定? 3 術語 本標準涉及的術語及定義按GB5434的規定. 4 產品分類 4.1產品規格 磨碎E玻璃纖維的產品規格見表1. 表 1 ━━━━━━━━━━━┯━━━━━━━━━━━━━┯━━━━━━━━━━━━ 產品分類 │ 一般型 │ 偶 聯 劑 型 ───────────┼─────────────┼──────────── │ EMF-200 Ⅰ │ EMF-200 Ⅰ(C) │ EMF-250 Ⅰ │ EMF-250 Ⅰ(C) 產品代號 │ EMF-300 Ⅰ │ EMF-300 Ⅰ(C) │ EMF-200 Ⅱ │ EMF-200 Ⅱ(C) │ EMF-250 Ⅱ │ EMF-250 Ⅱ(C) │ EMF-300 Ⅱ │ EMF-300 Ⅱ(C) ━━━━━━━━━━━┷━━━━━━━━━━━━━┷━━━━━━━━━━━━ 4.2其他產品規格 由供需雙方商定. 4.3產品代號 磨碎纖維的代號為: a. E:表示無堿玻璃; b. MF:表示磨碎纖維; c.“-”后數字:表示纖維長度代號,羅馬數字表示纖維的直徑代號; d.(c):表示偶聯劑型磨碎纖維. 例1:一般型EMF-200I 例2:偶聯劑型EMF-200I(C) 5 技術要求 5.1外觀質量 磨碎E玻璃纖維呈白色或灰白色,不得有污跡和雜質,同一批磨碎纖維的外觀色澤應 基本一致. 5.2理化性能 磨碎E玻璃纖維的堿金屬氧化物含量、纖維平均直徑、平均長度、含水率、偶聯劑含 量、浸潤劑含量見表2. 表 2 ━━━━━┯━━━━━━┯━━━━━━┯━━━━━┯━━━━━━━┯━━━┯━━━━┯━━━━━ 產品分類 │ 產品代號 │堿金屬氧化物│平均直徑 │ 平均長度 │含水率│偶聯劑 │浸潤劑 │ │ 含量,% │ μm │ μm │ % │含量,%│含量,% ─────┼──────┼──────┼─────┼───────┼───┼────┼───── │ EMF-200Ⅰ│ │ │ 81.0 ̄110.0 │ │ │ │ EMF-250Ⅰ│ │7.5±2.0 │ 51.0 ̄80.0 │ │ │ ≤0.15 │ EMF-300Ⅰ│ │ │ 30.0 ̄50.0 │ │ │ 一般型 ├──────┤ ├─────┼───────┤ │ _ ├───── │ EMF-200Ⅱ│ │ │ 81.0 ̄110.0 │ │ │ │ EMF-250Ⅱ│ │12.5±2.5 │ 51.0 ̄80.0 │ │ │ ≤0.02 │ EMF-300Ⅱ│ ≤0.8 │ │ 30.0 ̄50.0 │≤0.1│ │ ─────┼──────┤ ├─────┼───────┤ ├────┼───── │EMF-200Ⅰ(C)│ │ │ 81.0 ̄110.0 │ │ │ │EMF-250Ⅰ(C)│ │7.5±2.0 │ 51.0 ̄80.0 │ │ │ │EMF-300Ⅰ(C)│ │ │ 30.0 ̄50.0 │ │ │ 偶聯劑型 ├──────┤ ├─────┼───────┤ │≤0.1 │ _ │EMF-200Ⅱ(C)│ │ │ 81.0 ̄110.0 │ │ │ │EMF-250Ⅱ(C)│ │12.5±2.5 │ 51.0 ̄80.0 │ │ │ │EMF-300Ⅱ(C)│ │ │ 30.0 ̄50.0 │ │ │ ━━━━━┷━━━━━━┷━━━━━━┷━━━━━┷━━━━━━━┷━━━┷━━━━┷━━━━━━ 6 試驗方法 6.1試驗環境 6.1.1試驗室標準環境:溫度為20±3℃,相對濕度為62%~68%. 6.1.2在非標準環境下試驗時,應注明試驗室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6.2外觀質量 目測檢驗. 6.3堿金屬氧化物含量 按GB1549的規定. 6.4纖維平均直徑、平均長度 按GB7690.5的規定. 6.5含水率 按GB11966的規定. 6.6偶聯劑含量、浸潤劑含量 按GB99l4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 磨碎E玻璃纖維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的檢驗項目包括外觀質量、纖維平均直徑、平均長度、含水率、偶聯劑含量 、浸潤劑含量. 7.1.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的檢驗項目包括技術要求中的各項,型式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7.2抽樣方案 7.2.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規格、同一生產過程的一定數量的產品(包)為一批. 7.2.2按GB2828規定的一般檢查水平Ⅱ,采用一次抽樣方案,從提交的檢查批中隨機抽 取規定數量的產品為樣本,可接受質量水平AQL值由供需雙方商定. 7.3判定規則 7.3.1外觀質量應符合5.1條規定,理化性能指標應符合5.2條規定.理化性能和外觀 質量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則判為合格產品,如檢驗結果中有一項不合格時,應從雙倍數量 的包裝件中重新取樣,并以雙倍的試樣對該項指標進行復驗.復驗結果合格,則該批作合 格品;否則,為不合格品. 7.3.2根據商定的AQL值,按GB2828一般檢查水平Ⅱ、一次抽樣方案進行批的判定. 7.3.3用戶根據本標準規定的抽樣及試驗方法,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驗收檢驗,如檢驗 結果不符合規定,應于發貨之日起4個月內向生產廠進行交涉. 7.3.4供需雙方對質量有爭議時,由仲裁機構按本標準的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進行檢驗 和判定. 8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8.1標志與包裝 8.1.1磨碎E玻璃纖維必須用牟固的塑料袋包裝,袋口扎緊,再裝入紙箱或紙捅內,每一 箱或桶內凈質量25kg. 8.1.2包裝箱內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合格證內容包括: a.標準號; b.生產廠名稱; c.產品代號; d.質量; e.偶聯劑種類; f.檢驗專用章; g.生產日期. 8.1.3包裝箱外必須標明: a.標準號; b.生產廠名稱; c.產品名稱及代號; d.質量; e.生產日期; f.標志按GB191規定的“怕濕”圖示. 8.2運輸與貯存 磨碎E玻璃纖維應采用干燥有篷的交通工具運輸.貯放在于燥、通風的房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