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9月14日五部委財稅(2006)139號文件中規定“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因木筷沒有退稅,肯定應該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但本82號文件卻對木筷提出了新的注釋“上述4407-4421產品使用進口木材的除外”,這樣一來,木筷又實際上可以恢復加工貿易了。兩個文件精神相互抵觸,到底如何理解?
2、竹筷沒有取消退稅,為什么也列入了82號文件的加工{TodayHot}貿易禁止類目錄?竹筷是國家鼓勵發展的商品,不應與木材制品同等對待。
3、139號文件要求從9月15日開始執行,木筷從那天起就不能再辦加工貿易手冊了。但是,82號文件從11月22日開始執行,也就是說從11月22日又開始可以申請木筷(以進口木材為原料)的加工貿易手冊了。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操作?
答:一、關于財稅[2006]139號、財稅[2006]145號和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環保總局最新發布的2006年第82號公告之間關系的問題。
9月15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 》(財稅[2006]139號),是取消、降低和提高出口退稅率商品清單,不是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139號”文中已經明確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145號”文是財政部等部門匯總列明了以前所有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及對個別取消、降低退稅率商品的修改,是“139號”文的補充。11月3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了2006年第82號公告,確定了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的商品目錄。因此,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以此公告規定為準。
目前,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可歸納在三個公告中,即2005{HotTag}年第105號、2006年第63號和2006年82號公告。不開展加工貿易的,不受此目錄的限制。
二、關于木材制品加工貿易(第44章和94章)備注解釋。
由于我國森林覆蓋面積小,木材資源短缺,因此國家不鼓勵木材及產品的大量出口。備注中“使用進口木材的除外”,是指對使用國產木材、保稅進口其它料件(如金屬件、漆、膠等),出口各種列入稅號的商品,不得開展加工貿易,而使用進口木材做成相關木制品出口,則允許以加工貿易方式進行。
關于竹筷加工貿易。竹子是中國產的,是竹筷的主要原料或1原料,不存在加工貿易政策支持的必要。因此,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