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個月內,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5部委聯合出臺的兩份文件引發了零售業內的陣陣騷動,而建材行業對此亦高度關注。作為零售業的主要產品門類之一,建材產品未來的銷售渠道和方式恰在法規范疇之列。
盡管從時間上看,已于10月15日正式實施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比即將于11月15日實施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來得更早,但兩份文件的執行效力和市場影響卻不相上下,后者甚至更有震懾力。{TodayHot}“前者對凈化市場起到決定性的推進作用。”北京市場協會家居市場分會秘書長劉晨(劉晨博客,劉晨新聞,劉晨說吧)如此評價。他指出,后者則可能對建材銷售的超市業態產生未知的影響。
銷售市場的凈化運動
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在回答有關部門為何嚴格管理促銷行為時公開表示:零售商的促銷活動十分活躍,對繁榮市場、促進商品流通、拉動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零售商的不實宣傳、價格欺詐、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對市場產生了消極影響,并對產業鏈上游造成傷害。《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已經對上述違規行為明令禁止。
“有時候促銷已經成為了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一位建材生產廠家負責人表示,因為其他廠家在零售商的說服之下也都選擇在節假日促銷,因此明知道無法確保生產平衡,也要“硬著頭皮上”。劉晨指出,促銷已經成為家居建材產品實現“噴放式”消費的主要途徑,但消費的集中井噴,無法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廠家瞬間的接單量猛增,破壞了均衡銷售,很難保證產品的質量及售后服務,隨后引發的矛盾將更加嚴重。”
新規拷問建材超市資金鏈
“新規對建材超市業態是否產生很大影響不能現在定論。”東方家園副總裁汪傳虎并未給記者明確的答復。與此同時,建材市場方面則傳出聲音認為,《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將對建材超市的資金鏈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
上述規范第13條明確規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以下費用: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的費用;要求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條碼并可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內正常使用的供應商,購買店內碼而收取的費用;向使用店內碼的供應商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店鋪改造、裝修時,向供應商收取的未專門用于該供應商特定商品銷售區域的裝修、裝飾費;未提供促銷服務,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并等為由收取的費用;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系、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同市場業態以租金交付為契約不同,部分超市業態的零售商在各個環節對供應商的門檻設置更高。”劉晨說。業內人士指出,供應商在進超市的過程中往往要為此支付一定的進店費,而在參加促銷活動時也很少有“免費的午餐”。新規在交易環節設限,能夠對供應商權益加以保護。 {HotTag}
另一方面,新規還要求零售商與供應商應按商品的屬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貨款支付的期限,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后60天。“此前的支付期限往往超過這一區間。”劉晨分析,加上現在連鎖超市并購、擴張的態勢,資金鏈是否能夠支撐商品的流轉是零售商即將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