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能源法律法規框架體系”的課題報告中,專家組對于《能源法》已經有了清晰的定位和構架。
“我們專門為起草組專家在國家能源辦安排了辦公室。”日前,能源法起草小組在小范圍內征求全國政協委員意見時,國家能源辦副主任徐錠明如是表示,并稱這種做法在近期國家立法中實數罕見。
2006年1月24日,由國家能源辦、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和中編辦等15家中央單位組成起草小組,標志著《能源法》起草正式啟動;3月22日,由能源、經濟、法律、公共管理領域的16名專家(主要成員來源于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組成的起草專家組成立。
而實際上,早在2005年3月,國家發改委能源局正式委托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開展“中國能源法律法規框架體系”課題研究,課題總{TodayHot}負責人為徐錠明。此課題研究成果將直接為起草《能源法》提供借鑒。
課題組第一階段(《美國新的能源政策法及對制定我國能源法的建議》)報告,已于去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以《專報信息》形式報送了國務院主要領導。
經過一年,課題組在對我國能源立法和法律體系的現狀進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現階段(21世紀前15-20年)我國能源法律體系的框架設想,并提出立法規劃的具體時間表。
目前該報告正在廣泛征求意見中,經過修改后不久將上報國務院。
“一梁七柱多支撐”
“能源的供需緊張和一系列能源問題的存在,與我國能源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健全及配套法律不協調等密切相關。”以葉榮泗為代表的16位起草小組專家,通過梳理現有的大量能源法律法規得出如是結論。
在此判斷下,課題組用通俗的語言勾勒出中國能源法律體系的藍圖:“一梁七柱多支撐,三層架構快搭建。”即加快建立起“一個頂梁”(能源基本法為統領),“七個柱子”(7個能源專門法子體系),“眾多支撐”(48個配套行政法規)的能源法律體系框架。
課題組為三層面的能源法律設定了具體制定要求,并提出規劃時間表。
首先,為第一層面的能源基本法(或《能源法通則》)定位。
關于能源基本法立法宗旨和定位,盡管能源法起草小組還在廣泛征求意見,但課題組對此已有大致想法。“是能源法領域內的憲法性法律。”即,能源基本法要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各個單行能源法律、法規,范圍涵{HotTag}蓋能源法律的一切基本方面。
第二,以煤炭法、電力法、石油天然氣法、原子能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公用事業法為“七個柱子”,撐起能源法律體系的“大廈”。
這七個柱子中,煤炭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屬于“修葺”類,石油天然氣法和原子能法則屬于重建類。
對于引人注意的、爭論最多的石油天然氣法,課題組討論過三種立法模式。一是石油、天然氣分別立法(美、英經驗);二是油氣上下游領域分開立法(日、韓經驗);三是油氣統一立法。
比較不同的油氣立法模式,盡管從發展的角度看,油氣分別立法是較為理想的方案,但是由于我國一直以來是采取油氣一體的模式對油氣進行管理。因此,課題組傾向于采用油氣統一的立法模式。
同時,立法基本原則的建議為,通過立法,確立國家對石油資源的主權,確立政府對石油資源的行政管理權。并建議,爭取在2010年實施《石油天然氣法》。
最后,第三層面的能源行政法規,在課題組眼里是“在能源法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一些具體的制度需要能源行政法規落實,而能源法的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需靠其來實現。為此,課題組進過總結梳理,建議在“十一五”期間,有48項能源行政法規需制定和頒布實施。
如2008年出臺《能源儲備條例》、《煤炭開發條例》、《電價條例》;2009年出臺《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石油地質勘探損害補償辦法》;而《農村電氣化條例》、《石油天然氣貿易管理條例》擬在2010年頒布。
《能源法》八大內容
《能源法》作為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各個單行能源法律、法規,在整個能源法律體系中起到“憲法”作用,其地位自然非同一般。但到底怎么立、涉及哪些內容,法律界一直在爭論,沒有得出一致的看法。
今年4月份,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辦相繼發布通知,就《能源法》立法工作公開征求意見,時間從5月1日至12月1日的7個月,此舉被作為“開發立法”的創舉。
不過,在“中國能源法律法規框架體系”的課題報告中,專家組對于《能源法》已經有了清晰的定位和構架。
在他們看來,《能源法》應該是涉及我國能源資源勘探、研究開發、生產運輸、貿易消費、利用節約、對外合作、能源戰略及安全等方面的一部綜合性法律。
“如此廣泛的領域,注定了這部被作為基本法的《能源法》,只能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方向,而具體的執行則主要由能源專門法和配套的行政法規來承擔。”在一次關于能源法的立法討論會上,有專家如此表示。
在課題報告中,專家們提出了《能源法》的框架結構。他們將具體內容確定為八部分,其中明確能源發展戰略、確定能源體制改革方向、確定能源優先原則、優化和量化能源結構等四部分,主要涉及中國能源發展的基本問題;而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鼓勵能源技術開發、確立執法部門等四部分,則主要涉及《能源法》的實際操作。
“目前我國現行的能源法律行政色彩較重,難以全面反映我國能源發展戰略的總體思想。”一位課題組專家稱,能源基本法就必然要對我國能源開發利用的戰略目標、重點、步驟等進行明確的規定。
而其中,“鼓勵競爭、打破壟斷”應該成為一個重要的方向。
“鑒于能源問題對中國的極端重要性,必須明確哪些能源領域關系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必須由國家控制,而哪些領域可以向市場開發,《能源法》當中應該有一個原則的規定。”中國科協副主席、原電力部副部長陸延昌呼吁。
對此,課題組建議,破除能源壟斷應當在能源基本法中有相應的表達。
能源安全也是立法的重點。課題組建議,“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能源基本法中可具體規定:在多國或多地區開展能源合作開發、在國外投資興建能源基地;建立能源儲備制度;積極推廣水煤漿代油技術;發展天然氣汽車和電動汽車等。”
與此同時,為了應對能源短缺的局面,課題報告建議,把“十一五”規劃中“2010年單位GDP比十五期末降低20%”寫入能源基本法中,并制定具體的規范性要求。
在最為敏感的能源法執法部門方面,課題報告中并沒有直接回答。但有一條清晰的建議是,能源法應規定能源的管理體制、能源主管部門的地位、職責權限、能源執法程序以及與能源主管部門的配合。
“目前,我國缺失對能源的統一管理部門,與能源相關的管理,分散在發改委、國土部、水利部、建設部、農業部、科技部、電監會等部門。在這種管理體制下,難以出臺統一協調的政策措施。”課題組專家表示,應該建立具有獨立性的能源執法機構。
課題組明確《能源法》的八個方向
一、明確能源發展戰略。“目前我國現行的能源法律行政色彩較重,難以全面反映我國能源發展戰略的總體思想。”一位課題組專家稱,能源基本法就必然要對我國能源開發利用的戰略目標、重點、步驟等進行明確的規定。
二、確立能源體制改革的方向。“鼓勵競爭,打破壟斷。”課題組建議,這個意思應當在能源基本法中有相應的表達,“因為美國經驗值得借鑒”。2001年美國發生加州能源危機,很多人當時都在討論是不是該把能源改革回復到壟斷。實際上美國的《能源政策法2005年》仍然繼續鼓勵電網開放,市場化運作。
三、確立能源優先原則。把“節能優先”的經濟政策作為能源基本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并上升為法律規范。
四、優化、量化能源結構。從世界各國發展趨勢看,工業化國家無一例外均采用了以油、氣燃料為主的能源路線,逐步減少固體燃料(如煤)的比例,是世界各國促進能源結構優化化,提高能源效率的必然選擇。因此,課題組建議,在參考其他發達國家能源標準的基礎上,在立法中嘗試規定我國能源結構的量化指標,對媒、油、氣等能源給予一個優化的發展比例要求。
五、為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措施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能源基本法中可具體規定:從多國或多地區加快能源、合作開發、在國外投資興建能源基地;建立能源儲備制度;積極推廣水煤漿代油技術;發展天然氣汽車和電動汽車等。
六、提高能效。課題報告建議,把“十一五”規劃中“2010年單位GDP比十五期末降低20%”寫入能源基本法中,并制定具體的規范性要求。
七、鼓勵能源技術開發。“能源科技將會化解世界性能源和環境問題。”徐錠明表示,能源法中應制定有利于能源科技創新的內容。為此,課題組建議,“逐年增加能源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投入”及具體投入數額比例應寫進能源法。
八、確立能源法的執法部門。目前,我國缺失對能源的統一管理部門,與能源相關的管理,分散在發改委、國土部、水利部、建設部、農業部、科技部、電監會等部門。在這種管理體制下,難以出臺統一協調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