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稱 瀝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名稱(英) 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asphalt Industry 國際代碼 UDC 628.191 :665.45 標準號 GB4816-85 附圖圖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瀝青工業排放的廢氣、廢 水對環境的污染,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石油瀝青制品工廠(不包括煤焦油瀝青及制品工廠)。 1 標準的分級 本標準分為二級。 第一級:是指新建、擴建、改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第二級:是指現有企業1985-1986年執行二級標準,從1987年起執行一級標準。 2 標準值 2.1 石油瀝青及瀝青制品工業排放的廢氣應符合表1規定。各企業的空氣吹制瀝青裝置 廢氣不得未經處理排入大氣,應采用冷凝、焚燒等處理方法(或其他更有效的處理萬法)。 2.2 石油瀝青及瀝青制品工業排放的廢水應符合表2規定。不允許用稀釋的方法來達到 規定的濃度標準。石油瀝青成品不冷卻池的水循環利用率必須達95%以上。 3 其他規定 3.1 凡有利用價值的廢渣應盡理綜合利用,以減輕對環境的巧染。 3.2 已回收的油、礦物粉及破碎油氈必須及時處埋,不得長期堆積,防止揚散、流失、 再度污染環境。 3.3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能滿足當地環境特殊要求時,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 污染物排放標準。 表2 石油瀝青及瀝青制品工業廢水排放標準 生產工藝 污染物名稱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一級 二級 有吹制瀝青裝置的油氈廠 油 10 20 沒有吹制瀝青裝置的油氈廠 油 10 10 有吹制瀝青裝置的油氈廠 揮發性酚 0.5 0.6 沒有吹制瀝青裝置的油氈廠 揮發性酚 0.5 0.5 4 名詞解釋 4.1 瀝青油煙:抬石油瀝青及瀝青制品生產中排放的液態烴類有機顆粒物質和少量在常 溫下的氣態烴類物質。 4.2 礦物粉:指油氈等瀝青制品生產中排出的滑石粉、泥板粉和青石粉等礦物塵類顆 粒物質。 4.3 油:指空氣吹制瀝青的尾氣回收物質和油氈等瀝青制品生產中回收的瀝青液體物 質及原料油貯存、裝卸、生產中泄漏物質,主要成分類似于重柴油和潤滑油。 4.4 揮發性酚:抬采用蒸餾程序蒸出的酚。 5 標準的監測 制訂本標準依據的監測方法是《瀝青及瀝青制品生產中排放的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出。 本標準由河南建筑工程材料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