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名稱 水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準名稱(英) 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cement industry 國際代碼 UDC 628.191 :666.94 標準號 GB 4915-85 附圖圖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水泥企業排放的 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特別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水泥企業。 1.標準的分類 本標準根據水泥企業的生產特點和所處地區,將其所處的地區分為四個類區, 按類區規定不同的排放標準。 一類區:是指國家規定的特殊要求的地區。 二類區:是指濱海和內地重要城市的近郊區,縣城的居民區和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 三類區:是指普通城市的遠郊區、縣城的近郊區和獨立的工業區。 四類區:是指污染程度輕的城鎮和偏僻的農村。 2.標準值 2.1熱力設備排出的廢氣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2.2通風設備排出的廢氣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2.3新建設備的廢氣煙囪,最低高度應符合表1、2規定。對于多個并列煙囪(彼此間 距小于煙囪高度)的高度,除符合表1的規定外,還應保證廢氣中的有害物對環境的 污染程度不得超過本類地區的大氣質量標準。新建熱力設備的廢氣,在煙囪排出口的 煙速應大于當地10年的環境平均風速。 3.其他規定 3.1熱力設備的廢氣超標排塵時間,全年不超過350小時。 3.2各企業對挖潛、革新、改造等技術措施項目的污染物治理設施要與主體設施實行 “三同時”,其污染物排放量仍按規有生產設備的規定執行,對暫時不能完全治理的 各種經常性的揚塵點,應將其轉化為排放點,并用收塵裝置將廢氣凈化處理。經過收 塵設備凈化的含塵廢氣不得直接向室內擴散,應由通風管排放,其排塵量應達到本標 準的規定。 3.3凡凈化含塵廢氣所用的水,盡量循環再利用;排人下水道的廢水不得超過當地污 水排放標準。窯灰和廢渣要全部回收利用,不堆亂堆和倒入江湖中而造成再次污染環境。?3.4本標準的排放濃度,系指設備正常運行時排放單位標準體積廢氣中所含粉塵及有 害物的重量(即毫克/標準立方米)。單位產品排放量,系指各設備生產每噸產品所 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即公斤/噸產品)。煙塵,系指伴隨煙氣或化學熱力反應的廢氣 而排放的粉塵。 3.5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能滿足當地環境特殊要求時,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制訂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4.標準的監測 本標準依據的監測分析方法是《水泥企業廢氣排放污染物監測方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合肥水泥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