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煤炭法》征求修訂稿已經征求了行業內部的意見,還沒有向相關部委征求意見。我們正在進行《煤炭法》第五稿的修訂工作,爭取早日出臺。{TodayHot}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所副所長司坡森告訴記者。 現行《煤炭法》于1996年頒布實施,由于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煤炭法》急需修訂。司坡森向記者解釋了《煤炭法》修訂的幾個主要方面。 首先,司坡森認為,要提高煤炭開采市場準入門檻?,F行《煤炭法》對有關煤礦開辦、煤炭生產許可證發放等條件的規定上太原則,要求不高,管理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結果使許多資金不充足、技術設備和工藝落后、安全生產條件差、缺乏環保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紛紛涌進煤炭開采行業。 而此次修改稿在資金、財稅政策上都提出了新辦法。一方面,明確規定了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改變了過去無償劃撥的做法。另一方面,規定國家制定有利于促進煤炭工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以促進煤炭資源稅費制度{HotTag}改革。 另外,《煤炭法》將建立準備金制度,并提出兩個備選方案。一是增設生態環境風險預控準備金制度和保障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相關條款;二是規定煤礦企業退出保證金制度。 其次,《煤炭法》新增了煤礦安全一章,增加了諸如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義務、安全生產投入資金保障、礦長資格、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建設等多方面的新規定。 與此相應,該稿第八章規定了煤礦職工權益保護的內容,除繼續規定國家對煤礦井下工人實行特殊保護措施,要求煤礦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外,還進一步對煤礦工人井下特殊作業勞動保護制度進行了規定,強制要求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不同形式的補充保險制度。同時還增加了對礦工實行職業病強制檢查和治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內容,明確要求加大對遇難礦工的民事賠償力度。 此外,《煤炭法》還對煤礦規定了新的報閉辦法、建立煤礦資源安全預警和戰略儲備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