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構造
第一節 防火墻
第7.1.1條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墻應截斷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頂結構,且應高出非燃燒體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不小于50cm。。{TodayHot}
當建筑物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燒體時、高層工業建筑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時,防火墻(包括縱向防火墻)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7.1.2條 防火墻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于4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設施。
第7.1.3條 建筑物的外墻如為難燃燒體時,防火墻應突出難燃燒體墻的外表面40cm;防火帶的寬度,從防火墻中心線起每側不應小于2m。
第7.1.4條 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民用建筑如必須設置時,其兩側的墻身截面厚度均不應小于12cm。{HotTag}
防火墻上不應開門窗洞口,如必須開設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并應能自行關閉。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將縫隙緊密填塞。
第7.1.5條 建筑物內的防火墻不應設在轉角處。如設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如裝有耐火極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燒體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轉角墻上的窗洞),可不受距離的限制。
第7.1.6條 設計防火墻時,應考慮防火墻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致使防火墻倒榻。
第二節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第7.2.1條 在單元式住宅中,單元之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并應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7.2.2條 劇院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燒體。
舞臺口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電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觀察孔和放映孔應設阻火閘門。
第7.2.3條 醫院中的手術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兒所、幼兒園,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7.2.4條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燒體:
一、甲、乙類廠房和使用丙類液體的廠房;
二、有明火和高溫的廠房;
三、劇院后臺的輔助用房;
四、一、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門廳;
五、建筑內的廚房。
第7.2.5條 三級耐火等級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25h的難燃燒體。
一、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
二、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筑內的樓梯間、門廳、走道。
第7.2.6條 舞臺下面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
第7.2.7條 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墻壁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高層工業建筑的室內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墻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燒體。
第7.2.8條 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庫)房的柱、梁均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結構,但使用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的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設施。
第7.2.9條 建筑物內的管道井、電纜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燒體封隔,其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第7.2.10條 冷庫采用稻殼、泡沫塑料等可燃燒材料作墻體內的隔熱層時,宜采用非燃燒隔熱材料做水平防火帶。防火帶宜設置在每層樓板水平處。
冷庫閣樓層和墻體的可燃保溫層宜用非燃燒體墻分隔開。
第7.2.11條 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裝置的設備室(如鋼瓶間、泡沫液間)、通風空氣調節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設在丁、戊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隔墻和0.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第三節 屋頂和屋面
第7.3.1條 悶頂內采用鋸末等可燃材料作保溫層的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不應采用冷攤瓦。
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50cm、金屬煙囪70cm范圍內,不應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
第7.3.2條 舞臺的屋頂應設置便于開啟的排煙氣窗或在側墻上設置便于開啟的高側窗,其總面積不宜少于舞臺(不包括側臺)地面面積的5%。
第7.3.3條 超過二層有悶頂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應設置老虎窗,其間距不宜超過50m。
第7.3.4條 悶頂內有可燃物的建筑,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應設有不小于70cm×70cm的悶頂入口,但公共建筑的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小于兩個。悶頂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樓梯間的地方。
第四節 疏散用的樓梯間、樓梯和門
第7.4.1條 疏散用的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煙樓梯間前室和封閉樓梯間的內墻上,除在同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的房間門窗;
二、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等;
三、樓梯間內宜有天然采光,并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
四、在住宅內、可燃氣體管道如必須局部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采取可靠的保護設施。
注:電梯不能作為疏散用樓梯。
第7.4.2條 需設防煙樓梯間的建筑,其室外樓梯可為輔助防煙樓梯,但其凈寬不應小于90cm,傾斜度不應大于450。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樓梯,其傾斜角可不大于600,凈寬可不小于80cm,
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臺,均應采取非燃燒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0.25h。在樓梯周圍2m內的墻面上,除疏散門外,不應設其他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第7.4.3條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生產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可采用敞開樓梯,或采用凈寬不小于0.80m、坡度不大于60度的金屬梯兼作疏散梯。
第7.4.4條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過100,且每級離扶手25cm處的踏步深度超過22cm時可不受此限。
第7.4.5條 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兩段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cm。
第7.4.6條 高度超過10m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有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但不應面對老虎窗,并宜離地面3m,設置寬度不應小于50cm。
第7.4.7條 民用建筑及廠房的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甲、乙類生產房間除外),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門不應采用側拉門(庫房除外),嚴禁采用轉門。
第7.4.8條 庫房門應向外開或靠墻的外側設推拉門,但甲類物品庫房不應采用側拉門。
第五節 天橋、棧橋和管溝
第7.5.1條 天橋、跨越房屋的棧橋,以及供輸送可燃氣體、可燃粉料和甲、乙、丙類液體的棧橋,均應采用非燃燒體。
第7.5.2條 運輸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物資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用的通道。
第7.5.3條 封閉天橋、棧橋與建筑物連接處的門洞以及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的封閉管溝(廊),均宜設有防止火勢蔓延的保護設施。